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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何谓书法之“法”


    我们对“书法”一词之用,好似是自然而然之事,但我们要对其做进一步思考或确定时,就会产生不确定的想法来,比如与其相关的词还有“书道”、“书艺”等。就此我们所写的“书法”是道?是艺?

    这些词可以从词意来理解,并可做出一些判断,但书法的意义更多体现在书写的过程当中。由此,暂且避开从词意来解读书法。如此我们已是在谈论“书法”了,也是在“用”书法了,至少对概念和书法有基本的认识,以致我们在使用时没有用成它词。这是“书法”作为一词来使用的缘故。就此已是把书法作为“法”来用了。书法作为对象物时已具备一般与个别、形与义等的属性。这是“法”的意义。

    词之用与“法”相关。《周易》对“法”有基本的理解:“制而用之谓之法。”“制”指能制与所制的统一,且体现在“用”上。如此是对“法”的理解。那就是说:物成其为物,都包含有“制而用”的属性。由此,窥基在《因明入正理论疏》一书将“法”(dharma,)释为:轨持,轨谓轨范,可生他解;持谓任持。这与《周易》之解是一致的。此“法”的意义与dharma,)有互解性。



    《周易》之“法”与书法之“法”在使用和理解上有相通之处。就此而言,书法不仅属于文字、艺术范畴,可能还有很多需我们进一步去了解的地方。

    由书法而对“法”的理解,在此做简要的概括。

    一,先在性:人总外在于词的世界。在未识物(形与质的结合),或“用”时,物之“法”已先于我们而在了。


    二,技巧性:就书法而言,任一笔画之书写是具体的、实在的,亦是“法”的体现,且其因外在之故,如若掌握需施一定书写技巧来参与和转化方可获取。


    三、规则性:汉字书写意义的形成,是书写规则的体现。换言之,汉字意义的呈现是书写与规则相互的结果。


    四,效用性:效用是指效果与使用具相互性。笔法、写法的差异是书法意义的体现,同时亦能区别字形、书体的形式。与此同时,我们已是在“效用”的方法上来区别不同的形式了。这种形式包含有:1.以书写方法来区别形,进而区别义;2.对象的自性,亦是区别他物的前提;3.义与用相关联,用即义。


    五,工夫性:书写累积的工夫是得“法”的天性,而致书写之法本乎工夫。外而笔法,内而心性。书写虽有个体的差异,但有普遍的工夫。


    六,统摄性:在叙述书法时就会涉及到“法”的问题,比如“中锋”一词或写出中锋之笔时每人之书写皆异于“所学”,然而中锋之形指向的概念却是同一的。因此,以“能学”之故而获形而上之义。由此“法”具形上和形下的统摄性。


    七,相续性:人之起念便有事之处和时,或物之形与义等的相续,亦是分别之故,即“法”之生成时便相续着人与对象之个相与共相。


    八,转化性:“书肇于自然”之书与自然,因“肇”之故,已具某种意义上的转化——欲左先右,回环往复等点画的书写,如此既是自然的,也是“书”的。


    九,统一性:书写之法,为物之“所”,与“我”之“能”相应。一物一法,成就世界,物我相应,以致我与法、书与情、技与艺相应一体。


    十,圆融性:尽管书法旨在神采,次而形质,但皆在一定“法”之下而写,方有“无法之法”或“惟观神采,不见字形”的效果。形下为字,形上为道。形成无碍圆融的自足特性——书写即性、即法、即道。


    书写汉字可成就字法和书法。字法更多属于工具符号性,而书法,属于艺术探讨的范畴。不管是字法还是书法,各自皆有两种属性:自性和他性,皆可以“法”来概括。书法之“法”始外于书写,而化于技之工夫——法至心法的过程。汉字之书写包含有可确定的“法”,并由“法”而展开。可谓“书为法本,法由书出,书法相应”。由此,以“书法”来概括汉字书写不仅呈现了自身,也诠释了自己和联系了其它以致其不断得以衍生。


    书写之义可由工夫所致——“以技致道”、“得法得道”、“以法致道”的形式体现。就此可道出汉字书写或书法是切合、易于表现中国文化的形式。

        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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